办理事项 |
征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承办人、电话 |
李雅萍 2161205 |
办理对象 |
凡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
办理条件 |
办理配套费缴纳应出示的文件及资料包括:
( 1 )计划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下达的计划批文;
( 2 )招标办发放的配套费缴纳通知单;
( 3 )建设局工程科根据建筑面积审查的工程建安造价单。 |
办理程序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出具缴费通知单,由市建设局工程科审查工程建安造价后,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资金办核缴配套费。政策规定免征配套费的,由资金办出具免征意见书;其他政策规定应征收的,由资金办核实应缴配套费并报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开出缴费凭证,建设单位缴费。招标办凭盖有资金办公章的缴费通知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到局工程科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出示资金办出具的配套费缴费证明单方可办理。 |
征收依据 |
( 1 )湖南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 (1995) 计字第 297 号文件
( 2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001]261 号文件
( 3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 [2002]17 号文件
( 4 )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 [2002]36 号文件 |
征收标准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 6% 收取 |
监管单位 |
郴州市建设局 |
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请吃等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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