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湘建办[2003]2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令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单位掌握《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不够准确,执行存在偏差的问题情况,特在此重申,工程勘察企业承担岩土工程任务范围的划分标准,除应考虑建筑工程的类型、特征外,还应综合考虑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等多种因素。与建筑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的划分标准不完全对应一致。

  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等要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要求,严禁越级承担任务。

  二、工程勘察企业内部要实行技术、劳务分离,劳务工作要逐步社会化,以此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企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同时,根据建设部部令93号和建设函(2002)257号《关于同意湖南等七个省设置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批复》要求,我省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准成立丙级勘察资质企业。对已取得丙级勘察资质的企业,也要从严加强其监督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坚决依法做出处罚。对其资质该取消的坚决予以取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和勘察质量检查,开展勘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或借用附近场地地质资料代替工程地质勘察、勘察单位内部质保体系不健全、勘察从业人员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压价竞争、超资质或挂靠承揽任务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彻底改变当前"重设计、轻勘察"的现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摆正勘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四、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工程勘察企业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有关培训工作,将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完成。培训的具体方式、培训内容、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

  五、工程勘察有关的各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对违规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欢迎社会各界检举、投诉,省建设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予以严肃处罚。

  举报电话:0731-2214032,4444353


                                                                   二○○三年三月九日



颁布日期:2003-3-11
发布日期:2007-8-10